| 广告许诺未兑现可解约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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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10-31 09:23:17 来源:温州晚报 |
读者李先生咨询:几年前,我购买了外地某楼盘,广告上写的“交楼条件一梯两户、南北通风”的设计让我很满意,因此我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收房时发现,当初广告上所写的“一梯两户”变成“一梯三户”,更谈不上南北通风,我想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请问可行吗? 专家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房产商打出的广告内容应视为合同条款,李先生所购的房子如真与房屋内容有出入,可视为开发商违约,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木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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