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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高设备层”符合规划可领产权
《“设备层”权属争议多》后续报道
 发布时间:2008-08-28 09:59:31 来源:温州商报

  日前,本版就高层建筑“设备层”的权属纠纷,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对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设备层的归属该怎么确认?增加高度、且经过规划局许可的设备层,是否可办理产权证?围绕着这些问题,记者再一次进行了多方面的采访。

  相关文件:

  2.2米以上(含2.2米)的计入房产证面积

  据记者了解,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2005年1月,我市规划局、房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计算口径的通知》(文件号为温市规[2005]24号,以下简称为24号通知)。24号通知说,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商品房面积测绘办法,对地下室配套用房面积分摊及建筑设备层是否计入开发面积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造成规划部门确定的竣工面积与房管部门发证确定的面积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证确权工作。为此,通知规定,“规划部门负责对竣工建筑规划审批成果的复审和验收,房管部门凭规划部门的验收备案通知核发房产证并注明分摊面积的数量。”

  对于部分加高的设备层,2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统一明确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且用于楼层配套用房的设备层和地下室面积计入房产证面积,并收取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但不计规划容积率指标,不计入房产证面积部分不计算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

  同时,24号通知还在第4条中规定,设备层层高及功能必须符合规划方案与初步设计,不得擅自更改。

  房地产商会:

  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秘书长鲍益众认为,确定设备层的权属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超过2.2米的设备层,如果补缴了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的,那么就符合温市规[2005]24号文件,应当计入房产证面积。我国实行“房屋产权证书”制度,因此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当然拥有“设备层”的权利。2.《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未注明设备层属于共有部位,因此也无法套用其相关规定。退一步说,假如《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相关规定,也应该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技术层作出明确定性的情况下,对于不作分摊面积的设备层作为独立的部位,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用在此处,可理解为谁投资谁享有设备层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相关部门:

  经规划许可的设备层可领产权

  24号通知既然统一明确了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计入房产证面积,那么结合去年10月份出台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设备层的权属,相关部门又是怎么看的呢 ?

  市民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总经理毕一江表示,关于高层建筑的设备层权属问题,应该一分为二来区别对待,对于层高在2.2米以下的且用于楼层配套用房的设备层,毫无疑问,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于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经过规划部门许可,并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根据24号通知,房管部门凭规划部门的验收备案通知核发房产证。

  对于以上意见,市规划局有关人士也持同样观点。据介绍,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设备层,其设备占地部分,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多出的部分,在施工之前,有规划部门的许可,那么后来产权归谁,即为谁所有。对于施工之前,没有经过规划部门许可而擅自提高层高的设备层,并挪作他用的,相关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在对规划不产生影响且经公示后,开发商通过补缴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并接受相关处罚之后,可以归开发商所有。

  有关人士还透露,早在2005年出台24号通知时,其出发点也是为业主着想,比如一些经济适用房的公共活动空间较小,相关部门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鼓励开发商加高设备层,以期多余的设备层面积可作为业主公共休闲或者是物业管理用房,但是后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物尽其用的想法几乎都无法实现。所以,在今年6月出台的《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今后,高层建筑的设备层应不高于2.2米。商报记者 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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