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开违约致业主延期拿产权 |
| 再审时双方达成和解 |
| 发布时间:2008-09-02 08:48:56 来源:温州商报 |
⊙通讯员 鹿检 商报记者 陈孟鹏 商报讯 近日,林某等6人与温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复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万通房开公司同意另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不等补偿。 2000年至2002年间,这五起案件中的6名原审原告与温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5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各购买美好花园房屋一套(共5套)。合同签订后,6名原审原告均依合同规定付完了所有房款。 2003年8月29日,万通房开公司向6名原审原告交付了房屋。直至2004年11月15日,温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才向万通房开公司发出《房屋权属准予登记通知书》。而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温州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对美好花园房屋权属受理申请登记的时间竟是2005年1月4日至14日。 按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即使将2004年11月15日作为截止期限,6名购房者延迟办证的时间也达353天。因此,2005年,6名原审原告将万通房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未能按时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赔偿金。 法院一审认为,导致办证延期并非被告责任。2007年10月22日,6名原审原告向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最后认定,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被告应承担相关责任。今年4月7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5份检察建议,请法院依法予以再审。在法院再审审查过程中,万通房开公司同意向6名原审原告另外支付一笔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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